特色诊疗
抗磷脂综合征( APS)是指一组以血栓形成、习惯性流产、血小板减少和神经精神症状为主要临床表现、以抗磷脂抗体产生为病理特征的疾病。传统上,将伴有其它疾病的抗磷脂综合征称为继发性抗磷脂综合征,而无其他疾病基础者为原发性抗磷脂综合征。但由于原发性和继发性抗磷脂综合征在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等方面并无差异,目前多主张不采用“继发性”这一术语,而诊断为抗磷脂综合征“合并”其他疾病。
抗磷脂抗体是一族针对带负电荷磷脂或带负电荷磷脂与蛋白复合物的异质性抗体,包括多种成分,其中最常见的为抗心磷脂抗体。30%~40%的红斑狼疮病人抗磷脂抗体阳性,抗磷脂抗体还可出现于类风湿关节炎、干燥综合征等免疫性疾病中,甚至在脑血管意外、血液病、肿瘤等也可有抗磷脂抗体,某些药物如氯丙嗪、口服避孕药等也可造成抗磷脂抗体阳性。
诊断要点:
常用的诊断标准2006年修订的Sapporo分类标准:必须具备下列至少一项临床标准和一项实验室标准,应避免临床表现和抗磷脂抗体阳性之间的间隔小于12周或大于5年。
(1) 血管栓塞:
任何器官或组织发生一次以上的动脉,(深)静脉或小血管血栓,并除外其他原因。血栓必须被客观的影像学或组织学证实。组织学还必须证实血管壁附有血栓,但没有显著炎症反应。
(2)病态妊娠:
1) 发生一次以上的在10周或10 周以上不可解释的形态学正常的死胎,正常形态学的依据必须被超声或被直接检查所证实,或
2) 在妊娠34周之前因严重的子痫或先兆子痫或严重的胎盘功能不全(①异常或不稳定的胎儿监护试验;②异常的多普勒流量速度波形分析提示胎儿低氧血症;③羊水过少;④出生体重在同胎龄儿平均体重的第10个百分位数以下。)所致一次以上的形态学正常的新生儿早产,或
3) 在妊娠10周以前发生3次以上的不可解释的自发性流产,必须排除母亲解剖、激素异常及双亲染色体异常。
(3)实验室标准:每项抗体均需至少发现2次,每次间隔至少12周。
1) 血浆中出现LA;
2) 用标准ELISA在血清中检测到中/高滴度的IgG/IgM类aCL抗体(IgG型aCL >40GPL;IgM型aCL >40MPL;或滴度>99的百分位数);
3) 用标准ELISA在血清中检测到IgG/IgM型抗β2GPI抗体,滴度>99的百分位数。
灾难性抗磷脂综合征诊断主要有以下四条标准:
a )三个或三个以上器官,系统或组织受累的证据;
b)临床症状在一周之内出现;
c)至少有一个器官/组织的小血管栓塞(经病理证实);
d)实验室检查存在aPL(LA或aCL或抗 β2 -GPI)。
鉴别诊断:
(1)其他引起反复静脉血栓栓塞的疾病:包括某些抗凝血因子缺乏的疾病;纤维蛋白溶解异常;肾病综合征;真红细胞增多症;白塞病;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及口服避孕药等。(2)其他引起动脉闭塞性疾病:包括高脂血症、糖尿病、高血压、血管炎、高同型半胱氨酸血症、血栓性闭塞性脉管炎和镰状细胞病疾病等。(3)其他导致血小板减少的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等。
治疗:
治疗目标主要在于抑制血栓形成和流产再发生,充分抗凝是治疗抗磷脂综合征的关键。
1.抗血小板聚集:阿司匹林。
2.抗凝:中等强度的华法令治疗可获得最好收益/风险比,控制INR在2.0~3.0。本药可能有致畸作用,孕妇不宜。在华法林无效或不耐受的患者,可以低分子肝素替代,极少引起出血,不通过胎盘。
3.羟基氯喹:近期研究提示可以降低血栓发生率,其机制可能为减少抗磷脂抗体生成,并有抗血小板聚集作用。
4.糖皮质激素和免疫抑制剂:常用于合并系统性红斑狼疮、伴有严重血小板减少、溶血性贫血或严重的神经系统损害等特殊情况。特别在灾难性抗磷脂综合征中,应积极使用,常用激素冲击治疗及环磷酰胺等。
5.手术治疗:已发生血栓的患者,急性期可手术取栓治疗,或血管旁路手术。
6.妊娠期治疗
(1)预防流产:如有反复流产史,可以肝素/低分子肝素治疗。如同时有血栓史,肝素/低分子肝素+小剂量阿司匹林是目前较好的治疗方法。产后,可将肝素/低分子肝素改为华法令。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妊娠期使用肝素,在局麻时可能增加出血的危险,阴丛或硬膜外麻醉必须在停药24小时后实行。
(2)改善胎盘功能:对抗磷脂综合征患者应在门诊长期密切监护,每周1次产前检查,每2周作1次NST,以早期发现先兆子痫,胎儿发育迟缓和胎盘功能不良。从18~20周开始,每4~6周作1次B超检查;32周后要每周2次NST,并作羊水检查。应教会病人作胎动计数。推荐产前使用地塞米松,但不宜反复使用。
(3)产后治疗:分娩后应告诉病人抗磷脂综合征有可能产生其它并发症。抗凝治疗要持续到产后6~12周,以减少母体血栓形成的危险。产后抗凝可用华法令。以前有血栓的患者,要接受终身抗凝治疗。抗磷脂综合征患者禁用口服雌激素类避孕药。
(穆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