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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医须知

医保须知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温馨提示(急诊和住院就诊提示)

尊敬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

我院是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A类定点医院,在我院就医不受区域及自选定点医院的限制,凡享受医保待遇足额缴纳医保费用的本市参保人员到我院就医,均可按医保相关规定报销。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及顺利就医,根据上级医保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您在我院急诊就医及住院治疗时,请注意以下事项:

一、急诊

1.普通急诊

参保人员在急诊持社保卡就医,按普通门、急诊政策报销,急性病开药量不得超过3日量;

急诊未携带社保卡就医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个人全额垫付,持急诊处方底方、检查、治疗明细、收费单据、医生诊断证明,到工作单位(或社保所)手工报销;

2.急诊留观

患者因病情需要,需办理急诊留观住院手续时,应持医生开具的《急诊留观许可证》,将社保卡交急诊收费处留存,并交付相应押金。

办理急诊留观住院手续后发生的医疗费用需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出院时按住院费用报销,在此之前发生的费用按普通门、急诊报销。留观住院期间不能发生普通门、急诊费用,否则急诊留观住院费用不予报销。

、住院

1.办理住院手续

当您办理住院手续时,必须将社保卡交到住院处留存,因特殊原因不能使用社保卡时,需持社保卡或《新发与补换社保卡领卡证明》以及费用明细和收据(急诊留观需附医生开具的急诊留观证明)到住院处9号窗口,开具《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全额结账证明》,患者持社保卡、费用明细、收费单据、《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全额结账证明》等相关票据去单位(或社保所)进行手工报销。

2.住院转诊

急诊留观住院患者出院当日转入院治疗的患者,应持急诊医生开具的留观证明办理住院手续,按一次住院计算,只收取一个起付线;由外院转入我院治疗患者,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将外院开具的转诊单交到住院处留存,在转诊日期24小时之内入院的可按一次住院结算,收取一个起付线;

住院患者如需转外院治疗的,需由主管医生开具《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在住院处9号窗口盖章后方能生效;

3.患者在住院期间不能发生门诊费用,否则此次住院费用将不予支付;

4.出院带药原则上不得超过7日量,行动不便者不得超过两周;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因工伤相关疾病住院治疗者,出院带药不能超过一个月量;

5.住院医事服务费受起付线的限制。住院医事服务费累计计算住院医疗待遇后,超过起付线的部分按比例报销,累计计算在个人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中。

 

三、不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

1.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3.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4.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5.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6.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如先天性疾病、保胎治疗、胚胎移植、男女不育不孕症、住院药物流产、无足额缴费等)。

 

四、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三级医院)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含急诊留观、门诊特殊病)

 

参保类别

起付线(元)

报销比例

封顶线(元)

 

城镇
职工

在职

一个自然年度内
首次住院1300
之后每次650

起付线至3万元以下 85%

30万

 

3万元—4万元以下 90%

 

4万元以上 95%

 

退休

一个自然年度内
首次住院1300
之后每次650

起付线至3万元以下 95.5%(含补充)

30万

 

3万元—4万元以下 97%(含补充)

 

4万元以上 98.5%(含补充)

 

城乡
居民

劳动年龄内居民
城乡老年人

一个自然年度内
首次住院1300
之后每次650

75%

20万

 

 

学生儿童

每次住院650

 

 

五、跨省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在我院如何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应先到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并选定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为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在备案有效期内,可在我院进行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社会保障卡是您在北京直接结算就医的唯一身份识别凭证,办理住院登记时,应主动出示,实名就医。

 

六、异地转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患者如何进行异地结报:

我院是新农合异地就医联网结报签约定点医疗机构,辽宁、吉林、安徽、海南、贵州、西藏、陕西7个省份的新农合参合人员经规范转诊至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就医,可享受出院窗口即时结报服务。患者只需支付个人自付费用,新农合补偿费用由跨省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具体地区可通过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门户网站(http://www.xnh.org.cn)实时查询。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温馨提示(门诊就诊提示)

尊敬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

    我院是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A类定点医院,在我院就医不受区域及自选定点医院的限制,凡享受医保待遇足额缴纳医保费用的本市参保人员到我院就医,均可按上级医保相关规定报销。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及顺利就医,根据北京市医保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您在我院门诊就医时,请注意以下事项:

一、普通门诊就诊

1.请您持社保卡挂号就医,如未持社保卡就医,则就医的费用不予报销;

补换社保卡或企业欠费期间,应由个人全额缴费,持处方底方、检查、治疗明细、收费单据,到工作单位(或社保所)手工报销。

2.门诊开药不超过7日量;行动不便的不超过14日量;十种慢性病不超过30日量;

十种慢性病: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结核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增生;

  1. 申请门诊特殊病,可由医生直接开具或凭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在住院部9号医保咨询窗口领取《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申报表》,由参保人员与医生共同完整填写“申报表”并由医生签字加盖手章,患者需持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申报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及相应疾病的诊断证明材料(如病理报告单、基因检测结果、骨髓穿刺报告、OCT检查结果等),到住院处9号窗口办理备案手续。

门诊特殊病收费窗口在门诊一层南侧 9号窗口,如在其它收费窗口缴费则费用不能按特殊病种报销;

我院门诊特殊病种类:恶性肿瘤门诊治疗、肾透析、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肾移植术后抗排异用药、肝移植术后排异用药、多发性硬化、黄斑变性眼内注射治疗。

二、工伤职工门诊就诊

工伤职工在门诊就诊、挂号时应主动出示社保卡和工伤证,如所治疗的疾病和工伤证上载明的工伤伤害部位或职业病诊断相符,可挂工伤号,按工伤保险报销费用;如治疗的疾病与工伤证上载明的工伤伤害部位或职业病诊断不相符时,应挂普通门诊号,按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费用;

工伤职工在门诊开具与工伤疾病相对应的药品时,开药量不能超过一个月;

三、生育保险患者门诊就诊

享受生育保险的患者在产科和计划生育门诊就诊时,应由个人全额缴费,持处方底方、检查、治疗明细、收费单据,到工作单位(或社保所)手工报销。

四、门诊代开药须知

代开药的人员需携带患者身份证和社保卡、确诊医院的门诊病历(或出院诊断证明)、代开药人员身份证明后方可开具相应药品及诊疗。

 

五、医事服务费的报销标准: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文(京人社医﹝2017﹞66号)通知要求,医事服务费纳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门/急诊医事服务费报销不受起付线的限制,不累计计算门急诊医疗待遇。

 

具体标准如下:

北京市医事服务费收费和报销标准  单位:元

项目名称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

医事

服务费

报销  金额

自付

金额

医事

服务费

报销

金额

自付

金额

医事服务费

报销

金额

自付

金额

普通门诊

50

40

10

30

28

2

20

19

1

副主任医师

60

20

50

30

20

40

20

20

主任医师

80

40

70

40

60

40

知名专家

100

60

90

60

80

60

  

70

60

10

50

48

2

40

39

1

  

100

按比例报销

60

按比例报销

50

按比例报销

 

六、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患者医事服务费报销:

门诊医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支付范围,采取差异化报销政策,不累计计算门急诊待遇;生育保险按限额支付方式结算医疗费用,其医事服务费不在限额标准之内。工伤保险医事服务费,据实支付。

 

 

七、门诊报销额度(三级医院)

参保类别

起付线(元)

报销比例

封顶线(元)

 

城镇
职工

在职

1800

7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90%)

20000

 

退休

1300

不满70岁 85%(含补充)

20000

 

70岁以上 90%(含补充)

 

城乡
居民

劳动年龄内居民
城乡老年人
学生儿童

550

50%

3000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配合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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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